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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肖妍诉盐亭县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正奎、冯国益、赵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76号原告肖妍,女,生于1977年11月1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明,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亭县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99709-X,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法定代表人冯正奎,经理。被告四川省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551号。法定代表人冯正奎,经理。被告冯正奎,男,生于1962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冯国益,男,生于1985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赵彩凤,男,生于1960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妍与被告盐亭县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正奎、冯国益、赵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妍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盐亭县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弥江河堤619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盐国用(2009)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盐房他证县房监字第×号】予以查封,对冯正奎、冯国益、赵彩凤在盐亭县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对冯正奎、冯国益、赵彩凤在四川省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盐亭县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弥江河堤619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盐国用(2009)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盐房他证县房监字第×号】予以查封,对被告冯正奎、冯国益、赵彩凤在盐亭县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对被告冯正奎、冯国益、赵彩凤在四川省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查封、冻结金额以6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武军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瀚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