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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举诉被告骆礼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举,骆礼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67号原告王文举,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勇,绥阳县旺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礼渊,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举诉被告骆礼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王文举负担。审判员  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