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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勤与汪海棠、徐秀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汪海棠,徐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708号原告:张勤,女。委托代理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熙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海棠,女。被告:徐秀,男。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花民一初字第017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保全数额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海棠、徐秀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万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