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勤与汪海棠、徐秀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汪海棠,徐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708号原告:张勤,女。委托代理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熙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海棠,女。被告:徐秀,男。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花民一初字第017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保全数额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海棠、徐秀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万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