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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碚法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罗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罗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师玉婷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