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银生与刘建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生,刘建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刘银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杨家庄乡,农民。被告刘建强,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生与被告刘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银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银生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