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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1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济南安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047-2号原告济南安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焦兴华,总经理。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7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忠,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安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交货地点为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高速东路7号。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辖区内,因此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兴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