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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947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以自己有不良信用无法申领信用卡为由,让朋友马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给其使用,卡号为55×××51。2013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使用该卡多次透支本金11337.42元,经银行多次催缴后拒不归还。案发后,该卡透支款已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马某的证言,催收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归案后坦白认罪,能够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可予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守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