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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灿与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灿,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256号原告:王东灿,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8-1,组织机构代码45044891-0。法定代表人:漆甫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灿诉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东灿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