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商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葛华荣与扬州市新邮特种铸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华荣,扬州市新邮特种铸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初字第00239号原告葛华荣。委托代理人蒋茂杰,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新邮特种铸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汉留镇三阳北路。法定代表人杨士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葛华荣与被告扬州市新邮特种铸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州市新邮特种铸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华荣撤回对被告扬州市新邮特种铸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华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