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尚明会与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尚明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橡树星座*座**层。法定代表人郭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斌,公司综管部副部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明会。上诉人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明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尚明会于同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尚明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尚明会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咸阳绿琪果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利平审 判 员 黄智慧代理审判员 范文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豆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