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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知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栾川县唐人街娱乐有限公司、栾川县唐人街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栾川县唐人街娱乐有限公司,栾川县唐人街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知民初字第59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委托代理人:张付成,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系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倩文,女,汉族,1993年12月22日出生,系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栾川县唐人街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关镇伏牛南路君山汽车城。法定代表人:王利辉。委托代理人:王利平,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川县唐人街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关镇兴华西路。负责人:王利辉。委托代理人:王利平,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诉被告栾川县唐人街娱乐有限公司、栾川县唐人街娱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梁凤审判员  杨保国审判员  殷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