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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钱刚与浙江志翔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刚,浙江志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钱刚。被执行人浙江志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敏。申请执行人钱刚与被执行人浙江志翔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加工承揽款61942.65元及利息、诉讼费674元。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