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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安分社与谢双安、谢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864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安分社,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组织机构代码:58114611-1。负责人温高明,系该社主任。被告谢双安,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剑峰,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安分社与被告谢双安、谢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安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安分社负担。审判员张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王杰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