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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路路与欧宝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路,欧宝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65号原告:王路路,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欧宝宝,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王路路与被告欧宝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靳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路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宝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路路诉称:2013年7月,王路路经人介绍承接欧宝宝室内外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于2013年10月完工,工程款总计42000元。施工过程中欧宝宝已付款7000元,欧宝宝于2015年2月18日给王路路出具一张欠条,承诺余款35000元于2015年2月27日付清,到期后经王路路多次催要,欧宝宝拒绝偿还。欧宝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路路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承揽了欧宝宝承接的位于固镇县连城工业园区厂房内外墙装修工作,双方约定工程于2013年10月结束。经结算,总工程款为42000元,施工期间欧宝宝已支付7000元,2015年2月18日欧宝宝向王路路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余款35000元于2015年2月27日付清,后欧宝宝未按约定向王路路支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双方协商,王路路为欧宝宝承接工程提供内外墙装修工作,双方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欧宝宝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王路路支付报酬。现王路路已按约定完成承揽工作,且欧宝宝未对王路路交付的工作成果提出质量瑕疵异议,王路路的诉求应获得本院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宝宝支付原告王路路装修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欧宝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