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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国江申请执行东乌旗卫洁环卫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于国江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卫洁环卫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353号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卫洁环卫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乌珠穆沁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卫洁环卫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东乌珠穆沁旗支行的存款573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格吉乐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吉斯古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