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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财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欧科家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某己公司,某庚公司,丁某甲,邢某,丁某乙,王某甲,孔某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054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甲。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甲。被告某戊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乙。被告某己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乙。被告某庚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甲。被告丁某甲。被告邢某。被告丁某乙。被告王某甲。被告孔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某己公司、某庚公司、丁某甲、邢某、丁某乙、王某甲、孔某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11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某己公司、某庚公司、丁某甲、邢某、丁某乙、王某甲、孔某甲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易爱茹人民陪审员  邵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秀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