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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申海英与被告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海英,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申海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冠军,男,汉族。被告王亮,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海英与被告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亮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海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玉霞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少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