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建美与陈自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美,陈自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李建美,女,汉族,湘潭县人。被告陈自强,男,汉族,湘潭市人。原告李建美与被告陈自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正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蔡芳担任记录。原告李建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自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9日17时50分许,被告陈自强驾驶电动车沿韶山东路非机动车道由柏荫路往护潭广场方向逆向行驶,至旺诚商行地段时,与从其行驶方向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即原告李建美相撞,造成李建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自强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建美在湘潭市法检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计产生医疗费3190.1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自强赔偿经济损失6875元。被告陈自强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17时50分许,被告陈自强驾驶电动车沿韶山东路非机动车道由柏荫路往护潭广场方向逆向行驶,至旺诚商行地段时,与从其行驶方向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即原告李建美相撞,造成李建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作出第43030200S15060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陈自强承担全部责任,李建美无责。事故发生后,李建美被送往湘潭市法检医院住院治疗9天,2015年6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膝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用去挂号费和住院治疗费3190.10元。住院期间有1人陪护。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因本次事故发生,原告李建美住院治疗和休息期间,减少了收入967.41元。对原告李建美所受经济损失,本院参照有关法律规定确认如下:1、医药费3190.10元(凭票据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3、交通费36元(按住院4元/天×9天);4、护理费999元(按服务行业111元/天×9天);5、误工费967.41元(按批发和零售业39237元/年÷365天×9天计算);6、营养费300元(酌情认定)。以上1-6项合计损失6392.41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自强负全部责任,李建美无责,各方当事人无异议,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李建美所受经济损失6392.41元,被告陈自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自强赔偿原告李建美经济损失6392.4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建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自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正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 芳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