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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苗洪庆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934号原告苗洪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廊坊市和平路93号。代表人张根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5年2月15日19时,原告苗洪庆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冀J×××××轿车在307国道贾洼东村西与行道树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苗洪庆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沧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限额为45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和限额为3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319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苗洪庆各项损失共计19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打款至开户名为苗洪庆,账号为62×××78的中国农业银行献县支行的账户。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050元,由原告承担1050元,被告承担10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靳增全人民陪审员李国兴人民陪审员王艳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赵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