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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王某,男,生于972年1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顺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