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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温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温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李高玺,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 判 员  凌永良代理审判员  李常增人民陪审员  凌泽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