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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炜与王徐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炜,王徐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徐炜,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安徽省潜山县,被申请人:王徐峰,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人徐炜与被申请人王徐峰于2014年1月1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将位于潜山县舒州小学一楼门面出租给被申请人王徐峰。后双方于2015年7月23日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经结算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租金25000元、水电费20000余元、恢复费用10000元,共计55000余元。为防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申请人在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支行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夫妻共有的车牌号为皖H×××××的别克小汽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支行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0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徐峰在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支行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以60000元为限)。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