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甲、马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106号原告:孙某,女,194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马某甲,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马某乙,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马某丙,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马某丁,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缴纳。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