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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一楠与柳剑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楠,柳剑,北京南山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065号申请人王一楠,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柳剑,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南山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圣水头村。法定代表人卢建,董事长。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人王一楠与被执行人柳剑、北京南山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4)密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柳剑、北京南山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王一楠于2015年2月12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柳剑、北京南山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一楠亦未能提供被执行柳剑、北京南山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32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王一楠发现被执行人柳剑、北京南山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世营代理审判员  刘 佩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小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