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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58号原告:郭某。被告: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小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