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58号原告:郭某。被告: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小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