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罗正强与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罗正强,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梓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淑梅,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正强诉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正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罗正强承担。审判员 冯 珊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玉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