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执恢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康宏大厦5楼B座。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董事长。被执行人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经济开发区发展区开发六路388号。被执行人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楠溪江路359号。法定代表人施建光,董事长。申请人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2015)温瑞执民字第89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240580元,剩余案款240046元及利息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929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