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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627、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连鹏与被执行人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连鹏,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627、1223号申请执行人郭连鹏,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2419号民事判决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