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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玉明、魏长云与魏长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明,魏长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08号原告:杨玉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长云,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中路2329号。负责人:陆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明与被告魏长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杨玉明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