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炽栓与熊焱、黄建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炽栓,熊焱,黄建英,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552-2号申请执行人许炽栓,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程海川,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焱,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黄建英,女,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7877041-X。法定代表人邵华。申请执行人许炽栓与被执行人熊焱、黄建英、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焱、黄建英、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熊焱、黄建英、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0万元及受理费、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涉案抵押房产被执行人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商务广场2712号房产已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绵执保字第81、82号案件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就处置该房产的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本院依法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去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申请。现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案件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需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海涛审 判 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陈蓝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