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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恢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都广林(2015)恢927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广林,石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第927号申请执行人都广林,男,1951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增盛镇兴旺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1********。委托代理人林秀艳,女,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207241972********。被执行人石丽萍,女,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增盛镇兴旺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7********。申请执行人都广林与被执行人石丽萍健康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都广林赔偿款9476.71元。二、被告高阁、高秀财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都广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石丽萍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18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长 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