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六安市岳峰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岳峰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997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岳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264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