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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宁与鲁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294号申请人王宁,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鲁彦忠,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鲁彦忠账户存款15455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