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有山与被执行人赵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山,赵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山,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宗海,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有山与被执行人赵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永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有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宗海工资等收入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解治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