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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李xx。被告xx.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鹏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原告将自家的玉米卖给被告,价款共计13100元当时被告未给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5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玉米款131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我尽快张罗钱还上。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近年来从事玉米收购业务。2015年2月,原告将自己家的玉米卖给被告,被告当时没有给付价款。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于2015年5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购买原告玉米12344斤,每斤1.06元,价款合计13100元。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被告出具的欠条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过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玉米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给付此款。在原告催要后,被告未能及时付清欠款,应当自原告催要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按照被告出具的欠条上记载的玉米数额和单价计算,价款总额应为13084.64元,与欠条上记载的价款数额存在矛盾,应认定价款总数为13084.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xx、杨xx给付原告玉米款13084.64元,并给付此款利息(自2015年5月1日开始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