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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娟歌申请执行何盟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6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1000元及嫁妆物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粤SN01**车户依法予以冻结。之后,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完全部案款及嫁妆物品,案款及嫁妆物品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