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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蒋某甲,职工。被告蒋某乙,建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离婚条件暂不成熟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继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