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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执恢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晓军、胥金垂、李进元、王宏亮共同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军,胥金垂,李进元,王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民执恢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关。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兵,男,汉族,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李晓军,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胥金垂,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李进元,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王宏亮,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晓军、胥金垂、李进元、王宏亮共同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晓军、胥金垂、李进元、王宏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及利息59006.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33元、执行费2018元,以上合计143257.56元。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限自觉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晓军存款102802.59元,扣划被执行人胥金垂存款3万元。现申请人已领取了上述扣划款项,并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