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廖增书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增书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98号罪犯廖增书,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陆川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了(2012)思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增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普中刑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7月13日,罪犯廖增书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廖增书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以(2014)普中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98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廖增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廖增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增书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廖增书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廖增书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廖增书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际履行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廖增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廖增书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特殊表扬1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可以减刑十一个月。罪犯廖增书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可以适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增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