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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申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秋成与邵玉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秋成,邵玉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申字第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秋成,男,汉族,1951年6月24日生,农民,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邵玉龙,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生,农民,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佩良,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张秋成因与被申请人邵玉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秋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简单照搬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37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对于邵玉龙的损失是否存在,邵玉龙的损失形成原因,邵玉龙是否存在过错这些事实问题根本未审查。虽然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桦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但当时办案人员对挡水坝东侧的排水沟与被申请人受损田地东侧的排水沟均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拍了照片。对被申请人受损的原因也查明了,如果被申请人及时清理其田地东侧排水沟的淤泥就不会造成被申请人田地被淹,而二审裁定法官到现场后仅仅是查看了挡水坝所形成的排水沟而没有查看田地东侧的排水沟,最后在裁定当中片面的认为是挡水坝造成被申请人田地被淹与客观实际不相符。2.若被申请人邵玉龙的水田有损失,原因也是被申请人擅自用钩机开沟建道,导致自然流水方向改变,山体滑坡,邵玉龙水田东侧排水沟未及时清淤导致邵玉龙水田被淹。3.(2014)桦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采用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范围错误,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从被申请人的起诉状来看,申请人仅仅主张一块稻田受损,该稻田是申请人水坝北侧的,而该评估报告中申请人水坝东侧的地,从来未种过水稻,与本案根本不相干。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损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申请人无关,且鉴定评估范围错误不应采信。故张秋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桦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驳回邵玉龙的诉讼请求。邵玉龙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在自家水库的上游修筑了挡水坝,改变了天然雨水的自然流向,每逢雨季特别是天降大雨时由于申请人不及时将其水库东侧的水沟清淤导致被申请人的水田地常年被淹。2013年由于雨水大导致被申请人的水田地被淹绝收。绝收的损失经过鉴定已经有鉴定结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张秋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15年3月16日桦甸市清水林场出具的证明一份,2015年3月12日桦甸市林业稽查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本案诉争田地东侧的排水沟是被申请人改变林地用途开沟建道形成的,该排水沟是造成被申请人水田被淹的原因。邵玉龙对上述证据提出意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明中并没有经办人的签名。到底是清水林场和桦甸市林业局稽查大队哪名工作人员出具的该份证明,出证人是否了解真实情况,这两份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也根本证明不了申请人的主张。事实上,2014年的春天被申请人在自家水田地的东侧确实用钩机清过淤。但并没有改变林地的用途,而且清淤并不是造成被申请人家水田被淹的原因。因为该水沟在申请人家水库的上游,只有申请人的水沟不及时清淤才能导致被申请人家的水田地被淹。因为申请人家的挡水坝在被申请人家水田地的下游。邵玉龙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照片五张。证明在2015年6月11日天降大雨时由于申请人修建的挡水坝导致被申请人的水田地又被水淹。张秋成对上述证据提出意见认为:从照片中看不出来方位,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田地被淹就是被申请人东侧排水沟没有及时清淤造成的,与申请人无关。本院认为,申请人关于邵玉龙的损失是否存在原审未审查,本案采用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范围错误,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邵玉龙在一审中提供了两张现场录像光盘,用以证明2013年其水田被淹,造成水稻绝收,被淹稻秧仍在地里没有收割的情况。且据本案原审办案法官现场勘查记载,挡水坝东侧地块有未收割枯黄的水稻秧,以上证据能够相互佐证邵玉龙两块水田被淹绝收的事实。申请人主张邵玉龙水田被淹绝收原因是邵玉龙擅自用钩机开沟建道,以及其水田东侧排水沟未及时清淤。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上述主张,故该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张秋成家水库构筑的挡水坝造成天然雨水流向改变,阻碍了雨水正常排出,致使邵玉龙家水田地被淹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所确认,具有证明力。申请人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邵玉龙对其水田被淹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认定张秋成应对邵玉龙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张秋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秋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禹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