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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俊友与被告栾铁明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友,栾铁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杨 俊 友 与 被 告 栾 铁 明 劳 务 费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杨俊友,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栾铁明,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友与被告栾铁明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友撤回对被告栾铁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负担118.5元,退回原告118.5元。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春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