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庹年萍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庹年萍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武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庹年萍,女,1969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职工。申请人庹年萍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对发票人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庹年萍、股票号码为0099742的1000股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发票人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庹年萍、股票号码为0099742的1000股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庹年萍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小兰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李飞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