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丽霞与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霞,储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406号原告:徐丽霞,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储勇,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霞与被告储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丽霞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储勇所有的坐落于岳西县天堂镇自建房一栋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方节高自愿以其名下皖H×××××号小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徐丽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储勇所有的坐落于岳西县天堂镇自建房一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变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案外人方节高所有的皖H×××××号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储诚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