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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余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25号原告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祖训,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祖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诉称,原、被告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年××月生育一子张某乙,现在外务工。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原告余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余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余某、张某甲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合法的婚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证明家庭成员身份情况及生育情况。4、张某甲书写的“我同意离婚”书稿,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曾协商过离婚事宜。被告张某甲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余某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4,因被告张某甲未到庭质证,无法核实,该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甲199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年××月生育一子张某乙,现在杭州打工,学习水电安装。另查明。被告张某甲也在杭州打工。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当把审查其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依据。就本案而言,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甲从相识到恋爱到结婚、生育共同生活长达近20年之久,夫妻感情基础深厚。虽然2015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感情不和,但并没有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如双方多一些沟通与交流,多一些包容与关爱,和好不是没有可能。现原告起诉离婚是赌一时之气,不能因一时赌气毁了一个家庭引起终生悔恨。毕竟其双方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婚姻关系又不属于法定离婚的情形,故本院不支持原告余某离婚的诉讼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龙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刘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