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开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文清与张敏成、周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清,张敏成,周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刘文清。委托代理人丁春强、杨洋,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敏成。被告周立群。原告刘文清与被告张敏成、周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瑛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文清的委托代理人杨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敏成、周立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清诉称:张敏成于2012年5月向他借款5万元,于2013年8月21日补写借条,后张敏成还款2万元,尚欠3万元。他因催要无着诉诸法院,要求张敏成及妻子周立群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敏成、周立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敏成、周立群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8月31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21日,张敏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刘文清5万元,该借条未约定借期及利息。后张敏成归还2万元,尚欠3万元。刘文清因催要无着于2015年6月9日诉诸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清与被告张敏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刘文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敏成、周立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文清归还借款3万元。如果张敏成、周立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张敏成、周立群负担。该款已由刘文清垫付,张敏成、周立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刘文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