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宽与田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宽,田书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冠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刘宽,1987年8月5日。委托代理人胡学孔,冠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书豪,农民。原告刘宽诉被告田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书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宽诉称:被告田书豪从原告处借款,至今欠原告12000元,并有被告于2015年1月份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不能成立的理由向后推脱,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本金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书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田书豪于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刘宽借款16500元,并书写欠条一份。被告田书豪于2015年4月25日偿还原告欠款4500元,现尚欠原告1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以上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书写欠条一份、庭审笔录等记录在卷,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田书豪向原告刘宽借款并出具欠据,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刘宽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田书豪清偿,被告田书豪作为债务人有义务清偿。被告田书豪即未在法庭规定期限内答辩,也未按法庭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书豪偿还原告刘宽借款1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田书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邴广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