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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关于刘清与李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10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李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刘清。被执行人李凤军。关于刘清与李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民初字第3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凤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凤军在案外人董光文处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凤军在案外人董光文处的到期债权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