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5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谢琴、王友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谢琴,王友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469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琴,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友学,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琴、王友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一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