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赵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6月1日。委托代理人楚永军、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84年7月16日。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聪会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