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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赵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6月1日。委托代理人楚永军、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84年7月16日。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聪会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