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上海惠琦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惠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87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惠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其仙。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邹善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仙商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仙居支行账号为:33×××82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齐洋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程一帆 搜索“”